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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八)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3、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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