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垄断案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断好转,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查处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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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对远大医药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1.36亿元,罚没款合计2.85亿元;对武汉汇海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412.68万元,罚没款合计3505.16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11月6日对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抢救心脏骤停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经查,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上述两种原料药,由远大医药给予补偿,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时查明,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远大医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两种原料药时,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本案涉及的两种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原料药和制剂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导致相关制剂价格逐年上涨并时常短缺,影响患者正常用药,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4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海普)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药科技)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两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两家公司均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对旭东海普罚款2717.15万元,对天药科技罚款2988.43万元,合计5705.5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于2021年1月12日对旭东海普和天药科技在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过程中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氟尿嘧啶注射液,是一种抗代谢抗肿瘤药,主要用于治疗结直肠癌、胃癌和食管癌,也常用于治疗绒毛膜上皮癌、乳腺癌、卵巢癌、肺癌、宫颈癌、膀胱癌及皮肤癌等,产品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医保甲类产品。经查,氟尿嘧啶注射液在国内主要由旭东海普与天药科技生产并销售,两家公司在全国氟尿嘧啶注射液销售市场具有竞争关系。2015—2020年,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氟尿嘧啶注射液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
氟尿嘧啶注射液是目前使用时间最长的抗代谢抗肿瘤药物,为广谱抗癌药。两家公司的行为不仅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医院用药选择,而且提高了氟尿嘧啶注射液的零售价格,增加患者负担和国家医保支出。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氟尿嘧啶注射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紫竹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264.36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1年9月1日对紫竹医药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金毓婷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左炔诺孕酮片0.75mg*2),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经查,2015年至2021年,紫竹医药在全国范围内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的形式达成固定和限定经销商销售药品金毓婷和毓婷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价格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紫竹医药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中,紫竹医药的价格垄断行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减损了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更好地方便群众获得安全有效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四、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液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液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2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52.40万元;对鑫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47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75.73万元,罚没款合计123.20元。两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75.59万元。
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对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瓶装液化气。经查,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的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蚌埠市区内仅有的两家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为擢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促使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
2023年1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处罚款30万元。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19年11月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涉嫌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7月,当事人在处理四川省工程造价协会转办的招投标价格投诉过程中,组织会员企业从事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当事人通过对部分投标企业进行集中约谈,并起草《关于撤销“××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申请》(以下简称《撤销申请》范本)的方式,要求上述企业以对项目招标文件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理解不清为由,按照《撤销申请》范本向有关单位提出撤销投标文件的申请。同时对于未按要求参会的会员企业,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的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的行为制约了会员单位在参加招投标项目方面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竞争,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成都市工程造价行业的竞争合规意识。
六、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94万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合计557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51万元。
重庆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7年6月对重庆市巴南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八家保险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巴南区教育委员会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民办学校中划分片区承保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对巴南区学平险销售市场进行分割,限制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巴南区学平险市场,并对学平险的价格进行固定和变更,统一学平险的保费保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
“学平险”是针对在校学生及幼儿开发的一款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之间应当进行公平竞争,通过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保费保额条件争取业务,发挥市场调节保险资源的作用。本案中,八家当事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学平险承保机构,通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当事人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巴南区学平险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重庆市巴南区学平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广大中小学生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行业经营者的竞争合规意识。
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
2023年4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福建爆破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福建爆破协会处罚款40万元,对三家会员企业分别处罚款20万元,以上罚款共计100万元。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线索,于2022年6月对福建爆破协会组织会员企业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福建爆破协会通过策划、协调、召开一系列省际会议的形式,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约定“两不增”(即跨省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销售点、各企业跨合作省区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两不低”(即跨省销售价格要实现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数码电子雷管价格不低于15元/发)等事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素有“能源工业的能源,基础工业的基础”之称,主要产品有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等多个品种,产品广泛应用于煤炭、金属、非金属等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福建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福建爆破协会及会员企业的竞争合规意识。
八、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北制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33亿元。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19年7月23日对东北制药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左卡尼汀原料药,是生产左卡尼汀制剂的主要原料,左卡尼汀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慢性肾衰长期血透病人因继发肉碱缺乏产生的一系列并发症。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东北制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左卡尼汀原料药销售价格由2500元/公斤提高至最高8000元~10000元/公斤,涨幅明显超过同期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左卡尼汀原料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左卡尼汀制剂是国家医保药物,也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发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原发性肉碱缺乏症罕见病的唯一救命药物,戊二败血症Ⅰ型、异戊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三种罕见病的关键药物。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3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天津金耀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772.13万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于2020年9月24日对天津金耀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卡莫司汀注射液,是一种抗肿瘤药物,用于治疗脑瘤、脑膜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和多发性骨髓瘤等。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天津金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从100元~245元/支提高至最高1680元/支,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卡莫司汀注射液短缺,患者用药成本大幅提高,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卡莫司汀注射液是恶性淋巴瘤患者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必需药品、国家医保药物,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价值。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京中燃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56.31万元,并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083.76万元,罚没金额合计5040.07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19年4月28日对南京中燃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南京中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6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开展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业务时,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增值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过程中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上述增值产品;没有正当理由,针对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的超配套范围工程费和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燃气行业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燃气供应服务的同时,近年来成为垄断行为的高发领域之一。本案的查办有力规范了当地城市燃气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十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热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日照热力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425.98万元。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20年8月31日对日照热力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山东省日照市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供热服务市场,日照热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用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热验收;没有正当理由,对其供热范围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由原来的按用热计量收费改成按面积收费,而其他同类单位仍按用热计量收费,导致改按面积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多缴纳供热费用,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
城市供热服务属于公用事业的一种,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日照热力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用热计量装置市场竞争,使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了更多经营成本。本案的查办有力规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当地城市公共管网供热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十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1年8月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与某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BOT合同为由,通过印发通知等方式,要求有关县区政府和下级相关单位对其他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各区环卫部门督促辖区各餐饮企业与某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审查标准出台上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当地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制定印发了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废止或修订了有关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向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 属于公用事业领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阻碍行政审批的方式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保障了群众生活。
十三、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2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现将《哈尔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作为组织共享单车招标投放和停放秩序管理等工作的依据……”。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哈尔滨市共享单车投放份额招标(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招标公告》,项目设立三个标段,其中自行车两个标段、助力车一个标段,要求兼投不兼中。当事人与三家中标单位分别签订了《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区域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协议自动解除。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了公众出行需求。该案反映出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新兴分享经济的管理上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破解行业管理难题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使共享单车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使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使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理念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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