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你的钱打到这个账户上,他立马就会把钱再打给你们,这个你们不用担心,我也就没再起疑心,就相信了他。”
用钱心切,委托中介“操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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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一起报警。报案人张女士称,自己和男朋友被人骗了137万元。
张女士告诉警方,自己和男友即将结婚,需要一笔钱装修房子,再加上家里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想到去银行贷款。他们找到相熟的某银行业务员岳某,但岳某表示自己所在的银行暂时无法为他们办理贷款。用钱心切的张女士通过岳某的介绍,找到了于某。
于某自称和银行有关系,最快一周时间就能放款。为了迅速地拿到钱,张女士和男友选择求助于某。
于某告诉张女士,想办到这笔贷款必须有一个公司。原来他为张女士找到的是银行专门用来扶持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贷到的钱款要保证用于小微企业经营。
张女士在于某的帮助下注册了一家公司,银行流水、供销合同、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接受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于某也都提前帮她备好。第一次到银行进行贷款面签时,张女士如实说出自己的借贷需求,未能通过。在于某的安排下,张女士按照准备好的说辞,终于通过了第二次面签。
惊觉上当,百万贷款不知去向
于某为张女士提供的合同显示,张女士自己注册的公司向广西一家公司采购了瓷砖、木板等装修材料,收款公司指定收款人为胡某。于某告诉张女士,银行会按照供销合同上的信息,将137万元贷款打到胡某的账户上,并承诺钱一到账就取出来交给张女士。
面签通过后,张女士很快就收到来自银行的放款通知,然而等了三天贷款却迟迟没能到自己账户上。
一直联系不上收款人胡某,最初的介绍人岳某给出的回应也模棱两可,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后,张女士选择了报警。
经过多次尝试,警方始终未能和胡某、于某二人取得联系。随后,警方调取了他们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早在报案前三天,137万元贷款已经到了胡某的账户。但这笔款项不仅未转到张女士账上,还由胡某到银行亲自取走了。
然而当警方终于联系到胡某本人后,却发现他手上并无钱款。胡某表示,自己与于某是朋友,于某说有一笔工程款需要周转,自己只是把银行卡借给他帮助周转资金。钱到账后,自己就全部取出来交给了于某。
嫌犯落网,层层谎言终被揭穿
在确定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对他展开了抓捕,经过大量摸排走访,终于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的一个养猪场内将藏匿已久的于某抓获。
嫌疑人落网,紧接着就要确定钱款去向。对此,于某却大喊冤枉,声称贷款下来后自己也联系不上胡某,钱都在胡某处。
随后,警方调取了银行周边的公共视频,发现胡某取完钱后,上的正是早已等待在外的于某的汽车。于某的谎言不攻自破。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于某交代,自己并不熟悉金融贷款业务,协助张女士获取贷款的操作都学自一个贷款咨询公司,他在面签之前为张女士准备的材料也多为伪造,以此骗取贷款。
警方查明,从胡某手中取得钱款后,于某将钱分成了几份,其中14万元偿还了部分债务,另有两个装有15万元和31万元现金的袋子,分别放到了他的两个朋友家里。回到老家陕西临潼后,于某又往羊圈里藏了9.5万元,剩余部分则埋在地里。警方动用挖掘机连夜挖掘,终于找到了这部分被藏匿的现金。
由于案发后于某已挥霍掉了一部分钱款,警方为被害人成功追回111.5万元,并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于某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普法时间
Q1:
这起案件当中,张女士按照于某的指示和安排,利用这些伪造的合同书等材料,从银行获得了贷款。那么您觉得这份合同书是否有效呢?
A1:
根据《民法典》规定,利用虚假的事实,来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缔结合同,构成欺诈行为。在这个欺诈的情况下,作为合同相对人,银行可以选择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无论如何,选择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属于银行,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目前的情况看,银行最后仍然选择维持这份合同的效力,所以,张女士他们就负有继续向银行还贷的义务。
Q2:
张女士用这种方法获得贷款,她的这种行为您怎么评价呢?
A2:
这个行为在民法上,可能涉嫌使用伪造材料构成欺诈。但在《刑法》上,她可能还不至于构成犯罪。因为在这个案件里,第一,张女士她自己也是被害人,相当于她以自己的房子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之后,这个钱她也没拿到,实际上是被于某最后骗走了。第二个,本案中张女士的目的只是想快速地获得贷款,而且还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从事实上讲,她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这笔贷款,借了之后就不还了。所以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她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这可能也是最后检察机关没有追究她责任的一个原因。
Q3:
胡某根据于某的安排,出借账户信息,接收了张女士从银行贷的137万元。这种出借个人账户信息的行为,您怎么看呢?
A3:
私自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出借给别人,在法律上可能会引起比较严重的法律责任。从《刑法》上来看,假设出借人胡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于某在实施诈骗活动,那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那么他可能会承担共同犯罪的相应责任。
另外特别要注意,《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去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我们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法人、自然人向他人私自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卡信息。《刑法》上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这种情况下,如果明明知道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还帮他提供结算服务,提供账号信息,那这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以出借账户,可能是一个比较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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