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ST 泛海 公告编号:2023-119
(资料图片)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9:2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处二层大会议室。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股东合计 64,567 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8 名,代表股份
出席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以外的其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计 43 名,代表股份 20,303,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上述子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上述子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上述子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
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公司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吴立峰、王欣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因此,公司第十
一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监事赵英伟、冯壮勇、刘楚然、刘晓勇以及职
工代表监事吴立峰、王欣组成。
在任职期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第十届监事会监事遵纪守
法、勤勉尽职,为公司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对此表示衷心的感
谢。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票) 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86,547,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50,969,747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9,764,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4,186,548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702,936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5,719,685
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141,530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5,606,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027,933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5,881,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302,911
投票结果汇总(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票) 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7,987,705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5,707,734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129,579
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5,712,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134,683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8,240,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2,662,700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30,159,597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7,506,252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928,097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147,506,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1,928,1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永聚、马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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